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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实验室人员安全守则

2018-09-20     浏览次数: 141

贵州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

实验室人员安全守则 

第一 实验室必须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第二 严格执行安全制度、防火制度,加强“三保”(保卫、保安、保密),做到“十防” (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水、防冻、防损、防爆、防毒、防事故),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在实验室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气、水、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应按规定的位置放置,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错拿错用。

第四在实验室作业人员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着工作服。

第五严禁携带无关物品或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与办公室须严格分开。

第六凡进入实验室的各级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准备进行实验的具体步骤和条件,选用适当的仪器和试剂药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作好防护准备。

第七在实验室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常识和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区别不同火源选择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及使用方便处,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八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操作和处理易挥发、易燃试剂时,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超净工作台必须使用酒精灯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九在加热蒸馏及其它加热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按照仪器说明的要求,使用安全电压以上电压的电器设备均应有良好接地,电热设备所用电源导线应能满足功率(电流)要求,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关闭闸刀开关时绝对不得用湿手进行操作。

第十一可燃物质(如汽油、煤油、酒精、可燃芳香烃等)不得存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它火源的附近。易燃、易制毒、易爆物品、试剂要随用随领,不得存放于实验室内。

第十二凡使用有毒气体、液体或在反应过程中产生有毒、刺激性气体和液体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

第十三使用酸、碱等强腐蚀性试剂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必要时佩戴橡胶围裙,勿使易挥发试剂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

第十四 高压气瓶严禁在日光下曝晒,高压气瓶不准放净瓶内气体,在正常情况下,保存压力不少于9.806×103Pa,气瓶严禁混用。

第十五 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消防部门,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六 实验室严禁私接电源,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取暖器、热水器等负荷许可的电器时,严格执行人离即停的原则。

第十七 实验工作结束后,要对仪器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关好。最后离开实验室者,有责任认真检查房间的门窗水电的开、关安全。因最后离开实验室者的疏忽检查,而导致水电等安全事故的,其承担的责任等同于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 实验完毕后产生的废液、废渣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乱放、乱倒,严禁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十九 实验室内严禁携带、食用及存放食物。

第二十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一 对任何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遵守实验室制度而引发安全事故者,都必须追究责任,并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 实验室发生安全问题,必须马上跟实验室负责老师取得联系,报告相关情况等,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实验室教师吕老师(13639110619)、杨老师(1858880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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